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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拍卖师管理办法

时间:2014年11月27日信息来源: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 字体: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四川省拍卖师队伍的监督管理,规范拍卖师执业行为,提高拍卖师队伍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暂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拍卖企业注册执业的持有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的拍卖师,适用本管理办法。
 
  第三条 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的若干规定》(暂行),配合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并按照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的授权,对全省拍卖师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依据本会章程和本管理办法,对拍卖师实行登记建档、年检注册初审、年度考核的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章 执业行为规范
 
  第五条 拍卖师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等法律法规,遵守国家人事部、原国内贸易部《拍卖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等行业管理的各项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讲求职业道德,自觉维护拍卖市场秩序。
 
  第六条 拍卖师必须注册拍卖企业才能执业,并只能在一个拍卖企业注册执业。
 
拍卖师注册的拍卖企业破产停业、改制更名的,拍卖师必须变更注册到其他拍卖企业。未变更注册期间不得执业。
 
  未按期年检注册或未通过年检注册的拍卖师,不得主持拍卖会。
 
  第七条 拍卖师不得利用执业之便接受拍卖活动当事人不正当的钱财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也不得向他人行贿。
 
  拍卖师不得与拍卖活动当事人恶意串通,操纵价格,损害其他当事人的利益。
 
  第八条 拍卖师主持拍卖会必须当场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监制的拍卖师铭牌,并报出注册编号及注册的拍卖企业名称。
 
拍卖师应着装庄重,姿势端正,尽量采用普通话,吐字清楚,操作规范。
 
  第九条 在执业期间,由于拍卖师自身原因造成拍卖标的成交价低于底价的,损失金额由拍卖师个人负责赔偿。
 
  第十条 拍卖师不得签名于虚假的拍卖笔录。
 
  第十一条 暂停执业资格的拍卖师,在暂停期间不得主持拍卖会。
 
  第十二条 拍卖师不得以个人名义为非拍卖企业主持拍卖活动。其所注册的拍卖企业与邀请方签订联合拍卖协议或合同并报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备案的除外。
 
  第十三条 拍卖师不得以个人名义为非本人注册的拍卖企业主持拍卖会。拍卖师代表所注册执业的拍卖企业为其他拍卖企业主持拍卖活动的,双方企业在拍卖活动开始前必须签订协议或合同。
 
  第十四条 严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借予他人或其他单位,用于注册新的拍卖企业或主持拍卖会。
 
                                                   第三章 登记建档
 
  第十五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拍卖企业注册的拍卖师,应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复印件,填写《四川省注册拍卖师登记表》,交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登记建档。
 
拍卖师档案记载拍卖师简历、执业、重要拍卖案例、年检注册、继续教育、是否受过表彰或处罚等情况。
 
  第十六条 拍卖师已被原注册拍卖企业辞退的,其原所注册执业的企业应在15个工作日内报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备案。
 
  第十七条 拍卖师在一个拍卖企业注册执业不满3年的,不得调其他拍卖企业任拍卖师。经双方企业协商同意的除外。
 
  第十八条 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的,应填写《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审批表》(一式3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一并交到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签署意见后,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办理注册变更手续。
 
  拍卖师变更注册执业单位时,调出或调入单位发生争议的,应报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进行协调。协调无果的,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在征求调出单位意见后于《拍卖师变更注册单位审批表》上签署意见,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核准。
 
  办理变更注册单位手续后,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将定期在全省范围内通报。
 
  第十九条 原则上拍卖师自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并注册登记之日起的3年内不得调省外拍卖企业执业。
 
                                                第四章 年检注册初审
 
  第二十条 根据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授权,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对拍卖师年检注册申报材料进行初审。
 
  第二十一条 拍卖师应在注册有效期满前1个月,将下列材料报送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
 
  2、《拍卖师年度注册申请表》2份;
 
  3、拍卖理论或案例分析文章一篇。
 
  拍卖师不按规定时间报送上述年检注册申报材料的,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不接受补报。
 
  第二十二条 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对申请注册无异议的提出“同意报送”的意见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审核。对申请注册有异议的在收到材料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处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出具建议中国拍卖行业协会不予年检注册的意见,并通知拍卖师所注册的企业及拍卖师本人:
 
  1、违反《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关于加强拍卖师监督管理若干规定》(暂行),逾期未报送申报材料的;
 
  2、变更原注册执业单位未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
 
  3、未参加拍卖师继续教育培训的;
 
  4、受过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和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警告处分的;
 
  5、有违法违规行为的;
 
  6、其他。
 
  第二十三条 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遗失后,须补办证书的,拍卖师应提交以下材料报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转报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办理:
 
  1、在报纸上刊登的“遗失启事”;
 
  2、本人申请补办执业资格证书的书面申请2份;
 
  3、本人所注册的拍卖企业证明2份;
 
  4、办证费30元(含邮资费)。
 
                                                   第五章 年度考核
 
  第二十四条 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结合评选“四川省优秀拍卖师”的工作,对拍卖师实行年度考核制度。
 
  第二十五条 “四川省优秀拍卖师”评选条件由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制定。参加评选采取自愿原则,由拍卖师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注册拍卖企业于每年年底前向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推荐。
 
  第二十六条 所有拍卖师应于每年年底前填写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印制的《四川省注册拍卖师年度考核表》,经所注册的拍卖企业签署意见后报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
 
  第二十七条 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对拍卖师进行年度考核并记入档案的内容包括:
 
  1、年度内策划、参加拍卖活动情况,主持拍卖会的次数、成交率和成交额,其中影响较大的拍卖会简况;
 
  2、是否通过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年检注册的情况;
 
  3、接受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继续教育的情况;
 
  4、值得交流的拍卖经验和教训;
 
  5、本年度所受奖惩的情况;
 
  6、遵守本管理办法圾年度考核的情况。
 
                                                  第六章 罚 则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拍卖师主持拍卖会未当场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或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监制的拍卖师铭牌的,由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报告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九条 拍卖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将不予年检注册,并视情节轻重暂停执业资格6个月或1年:
 
  1、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逾期未办理注册手续的;
 
  2、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变更注册执业单位未办理变更注册手续的;
 
  3、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参加拍卖师继续教育培训的;
 
  4、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受过警告处分的。
 
  第三十条 拍卖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报告中国拍卖行业协会暂停执业资格1年:
 
  1、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同时在两个以上拍卖企业执业的;
 
  2、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持无效证书主持拍卖会的;
 
  3、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以个人名义为非本人注册执业的拍卖企业主持拍卖会的。
 
  第三十一条 拍卖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吊销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1、因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2、连续2年未参加或未通过年检注册的;
 
  3、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因违规执业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害的;
 
  4、违反本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利用执业之便接受拍卖活动当事人不正当钱财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向他人行贿的;与拍卖活动当事人恶意串通、操纵价格,损害其他当事人利益的;
 
  5、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在暂停执业期间主持拍卖会的。
 
  第三十二条 违反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为非拍卖企业主持拍卖活动的,视情节轻重由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报告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给予暂停执业资格6个月或1年的处分,直至吊销其《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将本人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借予他人或其他单位,用于注册新的拍卖企业和主持拍卖会的,视情节轻重由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报告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给予暂停执业资格1年或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的处分。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签名于虚假的拍卖笔录的,由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报告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给予处罚,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通报批评,并建议工商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非法主持拍卖活动的,在5年内不准参加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已参加考试的取消成绩,并在5年内不得重新参加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三十六条 被吊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者,在5年内不得重新参加拍卖师执业资格考试。
 
  第三十七条 拍卖师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注销《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师执业资格证书》:
 
  1、不再从事拍卖业务的;
 
  2、出国定居的;
 
  3、死亡或失踪的;
 
  4、完全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第三十八条 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在建议中国拍卖行业协会进行处罚之前,通知可能受处罚的拍卖师所注册的企业及本人。拍卖师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7个工作日内向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说明。
 
  第三十九条 拍卖师对处罚或裁决如有异议,可在收到通知后20个工作日内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申请复议。如对复议结果仍有异议,可在收到复议结果通知后15个工作日内向国家拍卖业主管部门再申请复议。
 
  第四十条 受到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处罚的拍卖师,由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报告四川省流通行业办公室、四川省公安厅、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当地有关部门,并通知拍卖师所注册执业的拍卖企业及拍卖师本人,并将处罚情况记入拍卖师档案。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外省(市、区)拍卖企业到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组织拍卖活动的,其拍卖师须遵守本管理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如有违反,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向中国拍卖行业协会和拍卖企业所归属的省级拍卖行业协会投诉。
 
  第四十二条 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接受社会各界对拍卖师的监督和投诉。
 
  第四十三条 本管理办法由四川省拍卖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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